政治雷達法律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之介紹事項。 前項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且不具廣告性質。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