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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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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民營電視、廣播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電視事業:新臺幣三億元。…第4條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下列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第5條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直轄市、縣(市)、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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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