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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四、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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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