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二條
所定之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民營電視、廣播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電視事業:新臺幣三億元。…
第3條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
第5條
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直轄市、縣(市)、鄉(…
← 第3條
看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