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民營電視、廣播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視事業:新臺幣三億元。 二、廣播事業:全區性廣播新臺幣二億元;區域性廣播新臺幣三千萬元。 申請設臺目的在服務特定群體、偏遠地區或促進地區性之發展,經提出合理說明者,其設立廣播電臺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仍應符合公司法及其相關規定;其組織為財團法人者,捐助財產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依本法第十條第八項訂定之辦法申請經營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適用該辦法規定。 公營電臺於申請核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時,應提出預算審核證明文件,並註明其數額。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下列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第4條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下列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第5條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直轄市、縣(市)、鄉(…
← 第1條看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