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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二 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申請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者,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人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本會申請許可。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持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四、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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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股權轉讓應經本會許可之規定,於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
第7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
第8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本會備查:一、全年度節目報告書。二、民…
第10條
申請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受讓人為法人者,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法人之登記資料,向本會申…
第11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股權轉讓應經本會許可之規定,於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許可之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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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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