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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 二 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本法
第十四條
所定許可之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本會得會商交通部審查前項許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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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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