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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 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 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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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