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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31條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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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