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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42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分級處理辦法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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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