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電視法 › 第34條

廣播電視法 第34條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廣播電視法 全文第3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