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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請領示範獎勵補助金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領款申請書(附件八)及經核定之設置計畫。 二、獎勵補助金額領據(附件九)。 三、發電設備製造商出具之新品保證書。 四、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出憑證。 五、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八條規定,於前項申請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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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