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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13條

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 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內政部逕為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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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