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第14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所轄區域內室內裝修業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