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第3條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