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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 第51條
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51條
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怠忽業務,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
第三條
規定輪值不到或不聽候招請領航。 二、未依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或檢測紀錄不實。 三、違反
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執行領航業務。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依
第三十二條
第五項所為之酒精濃度抽測,或抽測結果超過每公升零毫克。 五、未依
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執行領航業務。 六、其他因引水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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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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