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引水法 › 第29條

引水法 第29條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引水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