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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31條

引水人發現左列情事,應用最迅速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應於抵港時將一切詳細情形,再用書面報告之: 一、水道有變遷者。 二、水道上有新障礙,妨害航行安全者。 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之燈號、信號、聲號失去常態或作用者。 四、船舶有遇險者。 五、船舶違反航行法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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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