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第20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0條
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保險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一、要保人違反
第十七條
之據實說明義務。 二、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通知到達後十日內補正;要保人於終止契約通知到達前補正者,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 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應於三日內通知被保險汽車之轄屬公路監理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保險人應返還要保人終止契約後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費未返還前,視為保險契約存續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