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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18條

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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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