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第23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3條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惟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