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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1條

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 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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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