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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38條

第 三 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 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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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39條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二、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第40條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第41條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第42條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第43條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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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