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第39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39條

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 二、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位求償之所得。 三、基金之孳息。 四、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所得。 五、其他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