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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第42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2條
第 三 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特別補償基金依
第四十條
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前項之請求權,自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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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二、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
第39條
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二、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第40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
第41條
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43條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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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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