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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1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二、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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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