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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01條

懲戒處分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應併為第一款之處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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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