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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05條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 第 四 節 懲戒處分
懲戒處分之決議於確定後生效,其執行方式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之研習、警告或申誡之處分者,法務部於收受懲戒處分之決議書後,應即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督促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執行。 二、受除名處分或一定期間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法務部應將停止執行職務處分之起訖日期或除名處分生效日通知司法院、經濟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及移送懲戒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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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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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如下: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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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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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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