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律師法 › 第103條

律師法 第103條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 第 四 節 懲戒處分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AI 白話解釋

「懲戒處分」的其他條文

第101條懲戒處分如下: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二、警告。…第102條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應付懲戒情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第104條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司法院、法務部、受懲戒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第105條懲戒處分之決議於確定後生效,其執行方式如下: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之研…
← 第102條看 律師法 全文第10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