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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 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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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律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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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