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法 › 第65條

律師法 第65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 四、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五、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六、公會解散之議決。 七、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64條看 律師法 全文第6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