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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68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其章程,報請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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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