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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62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培育律師人才、提升律師服務品質及保障人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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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