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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 第13條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鄉鎮市 (區) 公所對陸續退伍,停 (退) 役,歸休之軍人,經報到納入後 備軍人管理者,須逐次編入住在地之後備軍人小組內,其因召集入營或異 動者,須經常訂正其編組名冊,並通報有關機關,如因編組名冊之增減異 動,致小組人數額滿時,得另行增編小組,小組長如因異動出缺時,由副 小組長暫行代理,再依
第九條
規定產生新任小組長、副小組長出缺時,亦 依
第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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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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