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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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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5條
第 二 章 會員
凡依法除役、免役、禁役或喪失國籍已消失後備軍人身份者,不得參加後 備軍人會;已參加者,應註銷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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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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