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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5條

第 二 章 會員
凡依法除役、免役、禁役或喪失國籍已消失後備軍人身份者,不得參加後 備軍人會;已參加者,應註銷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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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的其他條文

第4條凡具有左列後備軍人身份之一者,均應參加所在地後備軍人會為會員。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第6條後備軍人會會員,得享左列權利,一、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二、本會興革事項…第7條後備軍人會會員,應盡左列義務:一、遵守會章。二、執行決議。三、擔任本會指派之工作。四、繳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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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