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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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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印異動通報表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應即完成資料更新處理,如屬將級軍官者,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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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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