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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0條

第 四 章 異動管理
後備軍人行方不明或失蹤,經其戶長或同居之家屬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時,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應將失蹤人口資料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系統,並將資料傳送內政部戶政司轉當事人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由戶政事務所以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鄉(鎮、市、區)公所,轉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失蹤人口註記。 前項失蹤人口經查獲撤尋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將查獲資料以電腦傳送內政部戶政司轉當事人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註記,並由該戶政事務所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鄉(鎮、市、區)公所,轉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撤銷註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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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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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