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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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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2條
後備軍人身家狀況(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申請變更、更正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變更更正通報作業,縣市後備指揮部應依接獲變更更正通報資料,更正其電腦資料,並通報存管兵籍資料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更改兵籍資料袋之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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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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