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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影本,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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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