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 第39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繕造免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紀錄表),軍官層報國防部核定,士官士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免役,並由地區後備指揮部填發免役證明書。 前項免役人員之除管及兵籍處理,準用除役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