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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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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知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接到前項通知,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務所。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送內政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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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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