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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 第3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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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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