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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 第5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5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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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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