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 第4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4條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