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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一句話看懂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規範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的補助條件、申請程序、補助金額等事項,目的是為了促進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順利就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3-1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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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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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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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應提出參訓申請(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經戶籍所在地或居住(通訊)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准同意後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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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 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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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准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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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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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第二條所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申請時已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三、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四、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准參加。 五、逾第五條所定補助金額或次數。 六、逾第六條所定申請期限。 七、申請補助課程已由政府提供全額訓練費用之補助。 八、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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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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