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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第二條所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申請時已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三、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四、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准參加。 五、逾第五條所定補助金額或次數。 六、逾第六條所定申請期限。 七、申請補助課程已由政府提供全額訓練費用之補助。 八、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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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