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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5條

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 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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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