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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准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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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非第二條所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二、申請時已具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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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