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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範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讀國內外大學或軍事院校時,得依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辦法中訂有相關申請資格、要件、程序及發給標準等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3-10・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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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發給對象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十九條
規定申請就學補助,並具有中低(低)收入戶資格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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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 一、國內就學: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正本、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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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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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未依
第三條
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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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新臺幣五千九百元,其核發方式如下: 一、國內就學生活津貼:依教育部規定,自申辦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月核發。但依
第四條
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份起核發。 二、國外就學生活津貼:依
第三條
第二款提供之學期起迄時間,按學期一次核發。但依
第四條
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份起,核計至該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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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 一、非
第二條
所定申請就學補助之中低(低)收入戶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 三、逾
第四條
所定申請期限。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就學生活津貼,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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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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