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第7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 一、非第二條所定申請就學補助之中低(低)收入戶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 三、逾第四條所定申請期限。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就學生活津貼,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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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